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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镇**村**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双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双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的林地在**镇**村**屯东15米处,林地在去往**屯水泥路道北。2018年8月20日,刘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证,雇佣陆某某等人放树。经查,双辽市**镇**班*小班杨树林带被滥伐杨树85株,原木材积23.82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7.6873立方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能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28日

附:

对扣押木材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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