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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街道。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院院长李某某于2002年,从**村承包凤阳县**镇**村至**村村牌公路两侧所栽的杨树。由于**村部分生产队经常停电,造成群众上访,供电部门计划在**村至**村公路边新架高压电线,所以村里多次找到李某某家,要求他们把承包公路两侧的杨树给清理掉架电。后李某某妻子刘某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将承包的杨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镇**村树贩子曹某某砍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共砍伐杨树89棵,总立木蓄积为19.4956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私自采伐了立木材积19.4956立方米的杨树,涉嫌滥伐林木罪。但是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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