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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42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42XXXXX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XXXXXX村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刘某某以看病为由将位于XX镇XX村XX村民组东北处自家田地200棵左右的树木,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村民里某某,李某某在砍树当天给了刘某某1万元的现金,还剩下2000元钱约定等到所有的树木砍伐完毕之后再付清。2019年11月底,李某某带工人将上述地点的意杨林木采伐了81株,被采伐的林木被李某某卖到了堰口镇高王村苏某某的板材厂,共卖得5450元钱,苏某某已经付给李某某5000元钱,还剩下450元钱没有付清。

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工程师鉴定,上述被采伐的意杨树林木的立木积蓄为31.15立方米,经从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迎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所(寿县林业局迎河林业中心站)处了解,该处实施采伐林木的行为,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满七十五周岁及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及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家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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