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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53********,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现住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岑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去到岑巩县**镇**村**组“刘家坟”的集体山林中采伐阔叶幼树,并搬运至家中存放。经贵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刘某某存放于家中的阔叶林木进行鉴定,刘某某共在“刘家坟”山中采伐阔叶幼树754株。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用于自己生活生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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