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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农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6日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1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初,刘某某通过文某某介绍以13500元的价格将其种植于东方市**镇**农场**水库西面一芒果园内的桉树卖给了杨某某。2019年6月5日、8日、10日,刘某某与杨某某在未有书面协议约定由谁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且杨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及未办理林业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洪某某、林某某等工人到东方市**镇**农场**水库西面一芒果园内砍伐桉树,并将砍伐好的桉树运往木材厂销售。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长度为190.6米,被伐林木树种为桉树,被伐林木总株数为325株(其中胸径大于或等于5公分以上的林木283株,幼树42株),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44.2853立方米。

2019年8月30日,刘某某主动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29日,杨某某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发现,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既未查清涉案地块是否是林地,也未查清刘某某和杨某某由谁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双方到案后,均称系由对方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如双方约定由刘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刘某某未依约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杨某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刘某某方构成滥伐林木罪。

经本院依法补充侦查,在刘某某和文某某联系卖树时,明确要求谁能够办理林木采伐证,就将树卖给谁。刘某某的说法得到文某某的证言的印证,但杨某某仍一直坚称双方约定由刘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本院认为认定刘某某和杨某某双方约定由刘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刘某某未依约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李颍林

                              检察官助理:洪  纬

                              书  记  员:李小香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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