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45********,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依法无需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因本案犯罪地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20年11月26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村民黄某某谈好,购买黄某某种植在山尾村的三处桉树林木,8月11日通过其二儿子刘某甲的手机微信向黄某某转账支付购买桉树款9500元。刘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电锯工人王某某、砍树工人何某某等多人,于2020年8月18日6时许开始,对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山逻尾村东南面(坐标:东经110°26'5649”,北纬2100‘1634)林地上的多代尾叶按萌芽林进行砍伐,至8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制止。刘某某雇请王某某等人的工钱已通过现金方式结算。至砍伐行为结束,刘某某只砍伐了东南面林地,另两处购买的桉树木未开始砍伐,经鉴定,滥伐的林木总立木蓄积量44.55立方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七十五周岁、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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