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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广西合浦县**村委会红一队后背冲岭处42株该村集体种的桉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砍伐林木蓄积13.297立方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海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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