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楼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凤台县**镇居民赵某某、吴某某等人从**镇**村承包了位于该村界内**路段林木,并与**村签订了承包合同。2019年9月份,赵某某在取得吴某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45万元的价格将该路段的林木出售给**镇居民王某某。赵某某委托吕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证于2020年3月17日由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采伐期限为2020年3月17日至4月17日。
2020年3月25日,王某某以545000元的价格,将从赵某某手中购买的**镇**村**路段林木转手卖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并签订了树木转让协议,同时吕某某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于刘某某。随后,刘某某安排工人开始采伐该路段林木,但其在采伐期限内未完成全部林木的采伐。2020年4月26日,刘某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外继续安排工人砍伐该路段林木。经鉴定,此次采伐林木树种为杨树,合计26株,立木蓄积为15.381立方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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