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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刘某某在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位于梧州市万秀区**镇**村**林班**小班(小地名:***)责任山林上的林木。经鉴定,刘某某滥伐林木的总蓄积量为12立方米。

案发后,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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