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81********,汉族,大专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桥**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强廷,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0月2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0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至4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雇请工头吴某某找龙某某等工人砍伐其位于钦廉林场**分场**林地内的松树,并且将木材加工销售,2020年4月27日,工人在砍伐时被分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经核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林业站办理了林业采访许可证,但其砍伐的**分场**林地的松树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刘某某的行为属于超采伐证范围砍伐林木,但因多方定界砍伐错误才导致超采伐证范围砍伐林木,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滥伐故意,不符合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经工程师鉴定:该案中被超采伐证范围砍伐林木的面积共57.5亩,林木蓄积量共228.4立方米。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派出所报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滥伐故意,不认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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