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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闫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由闫某某采伐了刘某某位于易县塘湖镇孔山村西的杨树。经易县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刘某某、闫某某采伐现场进行勘验测算,结论为:采伐树种为杨树,共计21棵,被采伐树木的基径在17-60公分之间,根据《河北省一元立木地径材积表》测算结果:刘某某、闫某某、采伐的林木总活立木蓄积量12.0372立方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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