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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66********,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宜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因享受异地搬迁政策,且其腰部以下神经受损,行动不便,2019年12月,刘某某在办理了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电话邀请邓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找人采伐位于宜都市吕家坳村五组小地名为“屋场湾”山林中的林木,约定工资为200元每人每天,邓某某答应并查看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就找了邓某甲等人一起到山上采伐林木,邓某某和邓某甲负责用油锯采伐林木并断筒,容某某、杨某某等人负责搬运木材,共采伐杂树31株,活立木蓄积4.2618立方米。刘某某因无钱支付邓某某等人的工资,便与邓某某商量,将“屋场湾”山林中剩下的林木以8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邓某某,其中4500元抵工资,邓某某表示同意。

2020年5月,邓某某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邓某甲、杨某某等人到“屋场湾”山林中采伐林木,共采伐林木107株,活立木蓄积34.9549立方米,其中松树10株,活立木蓄积6.0889立方米,杂树97株,活立木蓄积28.866立方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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