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其购买的何某某位于通江县**镇**村**社(小地名葛家梁)自留山的马尾松81株,后雇请工人及货车司机将采伐的原木运送至木料加工厂加工为檩子和檩棒,并已全部用于修建房屋。经四川省浩宇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刘某某在通江县**镇**村**社采伐的马尾松81株立木蓄积为17.94立方米。2020年12月25日,刘某某主动到通江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红色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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