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凤检刑不诉〔202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生于195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52********,半文盲,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4月20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在丹凤县**镇**村**组**沟对门坡其本人的责任山林内采伐栎类林木,用于加工袋料香菇、栽植天麻。经丹凤县国有流岭林场调查设计队现场勘测,刘某某共采伐林木373株,折合立木蓄积16.78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林权证登记表、相关文件等书证;证人刘某甲、白某某、陈某某等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勘测报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砍伐林木折合蓄积量16.785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其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锯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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