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52824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灵山县**镇**村**队**号,住钦州市钦南区**园**栋**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1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6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办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未仔细核查,雇请工人超范围砍伐广西**林场**分场**工区**林班桉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为97.8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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