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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2020年6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邹某某因资金紧缺于2016年12月及2017年1月两次向刘某某借款共计15万元,利息日利率2%。2018年1月刘某某以翻倍的借款协议以及30万元银行流水记录作为证据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害人邹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37.8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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