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5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县城郊乡**村**号,因涉嫌猥亵儿童罪2016年4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睢县城郊乡**村某某学校的小卖部内,趁袁某某、杨某某去小卖部买东西时,将袁某某、杨某某拉到其小卖部的床边多次用手摸袁某某、杨某某阴部和肚子,猥亵袁某某、杨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由于其于2016年4月4日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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