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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玩忽职守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前郭县财政局办公室任主任,现任前郭县信访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街**委。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20年4月24日,被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4月24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间,前郭县财政局综合科科员刘某乙(已起诉)利用职务之便,制作虚假的退款电汇凭证,私自加盖由其本人保管的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专户章和偷盖本单位法人名章,分38次将综合科管理的非税收入转至其控制的松原市诚源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合计金额21,348,400.33元,该款被其非法占为己有。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担任前郭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期间,未正确履行单位印章管理及监督使用的规定,致使其保管的单位法人名章被刘某乙盗盖,给国家造成损失21,348,400.3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投案,认罪悔罪,积极帮助挽回损失,损失现已全部挽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涉案财物扣押清单、收款票据、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刘某乙贪污公款造成的损失已全部挽回。

2、刘某乙父亲刘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某乙贪污案案发后,刘某甲多次做刘某乙家属工作,督促刘某乙家属筹款返赃,刘某乙家属代替返赃1169万元。

3、前郭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主动投案。

4、前郭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建议书证实:监察机关建议对刘某甲适用相对不起诉。

5、前郭县财政局党委会记录和干部审批表证实:刘某甲系前郭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2019年5月31日,刘某甲任前郭县信访局副主任科员。

6、前郭县财政局出具的工作表现证实:刘某甲在平时工作中表现良好。

7、年龄证实和现实表现证实:刘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乙证实:我是2017年8月从会管科调入综合科的,前任科长是包某某,现任科长是朱某某。我主要是负责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具体业务和操作就我一个人负责。包某某和朱某某他俩对这项业务都不太熟悉,对非税收入收缴具体工作都不过问。专户章一直在我这存放,我在使用非税专户章的时候包某某从来不过问,也没有对我在使用非税专户章这方面提出过要求。4400非税专户流水的收入和支出包某某没有核对过。2019年4月份朱某某接手综合科以后对非税这项工作基本上和包某某那时候是一样的,平时也不太管,专户章一直在我这存放。我在使用非税专户章的时候朱海霞从来不过问,也没有对我在使用非税专户章这方面提出过要求。对4400非税专户流水的收入和支出朱海霞没有核对过。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间,我利用管理非税收入款的便利条件,填写虚假的电汇凭证,盖上我保管专户章,趁刘某甲不在办公室得时候,偷盖上裴某某的37号法人名章,将非税专户内非税收入款分38次转至我的松原市诚源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共转出2100多万元。钱用于我自己挥霍了。包某某和朱某某以及主管领导胡某某不知道我将非税收入收缴专户的资金转入松原市诚源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账户的事情。

2、证人胡某某证实:我是2017年11月开始分管综合科工作。综合科的职能有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财政票据管理、保障性住房工作、彩票公益基金等。综合科前任科长是包某某,2019年4月份朱某某调到综合科任科长,刘某乙是科员。今年12月10号那天,朱某某跟我汇报怀疑非税收入收缴专户可能有问题,我联系建行打印对账单,发现刘某乙以虚假退付非税收入款的方式将公款转至刘某乙自己的“松原市诚源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账户里,然后裴某某指示我报案。

3、证人裴某某证实:我是前郭县财政局的局长。我局的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由综合科负责,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综合科科长是包某某,2019年4月至今,综合科科长是朱某某。我局的37号法人名章由办公室主任刘某甲负责管理。刘某乙涉嫌贪污公款的事我知道,胡某某发现后跟我汇报此事我才知道的。我们局里有要求,各科室具体工作由科长安排,综合科科长具体的职责就是对非税收入工作进行管理审核把关。我在局里局务会上给各科室主任开会的时候我强调过,各科室管理的印章审核人和印鉴管理人要分别管理,财务章和法人章要分别管理,这样在办理具体业务时能够有效审核把关。刘某乙案件发生后,刘某甲、朱某某和包某某先后找到我主动承认他们作为科长存在工作失职,有责任,表示随时向纪检监查机关主动承认错误,主动交代问题。后来他们在2020年3月份的时候先后向我递交自书材料,他们三人积极承认错误,请求组织谅解。我没有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该情况,当时没想到他们反映这个情况的重要性,不清楚将这些情况向调查部门反映有什么作用。

4、证人李某某证实:我从2013年11月至2017年7月在前郭县财政局非税科任科长。科室开展非税工作的依据是《2007年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我在开展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建账了,非税科一直用“用友”软件进行建账。2017年7月份与包志云交接的时候,我将软件,笔记本电脑,还有记账秘钥,还有纸质账都一起给了包某某了。

5、证人习某某证实:自2013年12月至2017年7月我在前郭县财政局非税科任科员。我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尾号是4400。我们每月的月底对非税收入由我和我们科长进行核对,每个月都会和建设银行进行对账。账册在2017年7月份交接工作的时候,就和我们科长李某某一起交给综合科的包某某和刘某乙了。

6、证人韩某某证实:自2018年4月份至今我在前郭县财政局办公室工作,主要保管相关财务记录档案。关于“财政局2017年度内审工作报告”、“综合科内审整改报告”,这材料都是2018年4月份我到办公室任职的时候办公室主任刘某甲给我的,因为这个报告跟财务有关所以交接的时候刘某甲就说放到我这里保管了。2018年的内审工作报告,是2019年5月30日刘某甲给我的。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我是前郭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刘某乙在综合科工作期间将非税收入款贪污了。37号法人名章在办公室由我保管。我任前郭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刘某乙找我加盖过尾号37号法人章,我没注意过单据的内容是什么。盖37号法人章时,我先看是否有《公章使用登记薄》签字审批,相关单据是否先行加盖科室专用章,如果领导签批同意,并且科室也审核后先加盖了科室专用章,我就会给其加盖37号财政局法人裴某某名章。综合科来加盖公章拿来很多单据,有的时候我亲自给加盖,有的时候因为单据多,经办人也会自己加盖,但我都在旁边看着。因为我早上到单位就将法人名章从保险柜拿出来放到抽屉里,一直到晚上下班再放回保险柜,也不排除有人偷摸自己盖上的。我们单位有《前郭县财政局印章管理制度》,相关科室需要用公章或者名章的必须按照印章管理制度执行,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刘某乙以虚假退付的方式,填写虚假电汇凭证将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资金转至松原市诚源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贪污了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资金21,348,400.33元,在这件事情中我有责任,我在刘某乙制作的虚假电汇凭证上盖了我保管的37号法人名章了。我没按局里制定的《印章管理制度》执行,我承认错误。在刘某乙案发后第二天上午我找裴某某口头承认了错误,“情况说明”是我今年3月份出具的。这份“情况说明”的内容属实。是我本人自愿书写并提供给裴某某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行为,鉴于其过失犯罪,犯罪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帮助挽回损失,且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在平时工作中表现一贯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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