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家住会昌县**镇**路**号,职业经商。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刘某某在其早点店内加工油饼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导致油饼食品铝残留量超标并进行销售。2019 年5 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会昌县城食品安全统一行动抽查中,对**镇**刘某某店里的油饼进行了抽检。2019年7月8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CY2O 193253) ,报告显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营的油饼的铝的残留量实测值267Mg/Kg,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且超过国家标准两倍以上。
本院认为:由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所使用的“泡打粉”无遗留,无法提取,并且其在2019年3、4月份期间,在**菜市场旁某副食店购买的“泡打粉”,其副食店已经拆迁,无法对其使用的“泡打粉”铝含量测定,刘某某所购卖使用的“泡打粉”产品质量不能确定。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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