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桦甸市**镇**村,住桦甸市**镇**村,无职业。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宋某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桦甸市**镇**村居民于某乙家的四头小牛因不明原因死亡后,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于某乙哥哥)、宋某某(于某乙舅舅)、刘某某(于某乙表弟)三人将死牛分解处理,未经当地防疫部门的检疫便将牛肉进行售卖,后将牛肉追回并做出无害化收集处理。
2020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本案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