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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费县人,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兰山区**庄路**路**路**宿舍**楼。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自己生产的药品没有获得销售许可及成分检测的情况下,仍然冒用山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名义及药品包装,在自己在家中生产加工中药饮片,后通过*****医院药库管理员罗某销售给*****医院。2019年7月15日,临沂市兰山区**局在临沂市*****医院查扣柴胡、都金、山楂等21批次中药饮片,经临沂市**局鉴定,按假药论处。经查,该批中药饮片系山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生产,于2019年6月27日销售至临沂市*****医院,价值共计2665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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