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大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接手阮某某租用大新县**镇**路**号一楼经营“**草堂”中草药店。同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该店交由同乡的林某某打理,林某某每月从营业额中先提取1250元交付房租,再提取2000元酬劳,剩余的钱交给刘某某本人。2019年春节过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搜索治疗“鼻炎、咽喉炎”药的配方,擅自加工成祖传“鼻炎、咽喉炎”等祖传秘方药,然后交给林某某拿到大新县“**草堂”中草药店进行销售,销售得款5700元。2019年7月份刘某某印刷宣传单托运到大新给林某某接收,由林某某安排他人到街上去派发,同年8月30日,林某某不再打理该药店,于是刘某某就自己过店里来经营,并在销售中草药货架上药材的同时将自己制作的“鼻炎、咽喉炎”药卖给患者顾客从中获利。2019年10月16日,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药店进行查验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有制售假药重大嫌疑,当场查扣了氯霉素注射液1盒(每盒10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2盒(每盒5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5盒(每盒10支)、阿咖酚散101包,“咽喉炎1号”59袋,1号药粉332克,2号药粉120克、3号药粉332克、4号药粉426克、5号药膏1482克、6号药粉15克、鼻息肉、鼻甲1瓶262克、过敏鼻窦1瓶262克、药酒10桶(每桶2.5L)、鼻炎432克、梅花针118支、宣传资料一批和电子秤1台。经鉴定,“过敏鼻窦”、“咽喉炎1号”、“鼻息肉、鼻甲”、“鼻炎”等4种药品为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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