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柏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村**号,住址柏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柏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买来历不明的口服壮阳保健食品销售,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其销售的口服壮阳保健食品勃龙伟哥、虫草鹿鞭和冬虫夏草均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份。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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