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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商,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经开区**街道**村**号。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街道**路**路交汇东北角一仓库内多次将工业盐卤贩卖给朱某某、孟某某和陈某某夫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其销售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用于食品生产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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