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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国振,男性,1971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101011531,回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三义寨村十五组,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雪侠,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国振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19日退回兰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9日兰考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5日退回兰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兰考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6日再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刘国振在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中山西街南侧经营马豫兴熟食店期间,在制作并予以销售的熟牛肉中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销售金额达1万余元,后经检验熟牛肉亚硝酸盐的检测值为41mg/kg。未造成他人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本院认为刘国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国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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