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居住地江西省会昌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会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7月8日收到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CY2O193252),报告显示会昌县**镇**号刘某某早点店经营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实测值207mg/kg,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且超过国家标准两倍以上(国家标准为≤100mg/kg)。
经侦查查明,刘某某在加工油条食品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小苏打、明矾”,导致油条食品铝残留量超标,其行为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参照《江西省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沟通协调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效果的通知》(赣食安办字【2018】11号)的附件《南昌市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属于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于造成严重食品中毒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加工销售的油条食品存在食品添加剂铝含量严重超标的检验结果,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客观上实施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认定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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