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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不诉〔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出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6105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富平县**镇**村**组。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2012年12月份开始在其家中生产豆芽然后在庄里街道摆摊零售,2013年3月份刘某某在富平电视台看到相关新闻报道后知道国家禁止使用“豆芽无根素”(6-苄基腺嘌呤),但为使生产出的豆芽光亮无根须,卖相好看,仍在邢志升处(另案处理)购买豆芽无根素,继续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并将添加了豆芽无根素的豆芽全部在庄里街道零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其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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