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庆,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金溪县XX镇XX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江西省金溪县XX镇XX栋XX单元XX室。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 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继盛,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庆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6月23日,本院决定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3日,侦查机关第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下午、次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刘某庆伙同陈某1、刘某清、刘某勋、陈某2、吴某峰、洪某旺、洪某果、陈某龙(仅参与2月2日上午盗掘犯罪事实,均另案处理)等人连续在金溪县琅琚镇霞路村“鱼家林”桔子山盗掘古墓。九人在该山场多处进行盗掘(盗坑共6个,其中5个被犯罪嫌疑人回填),并从中盗掘出8件文物。
经鉴定被盗掘一座古墓葬(K6)系南宋时期小型砖室墓,对研究当地的墓葬制度和风俗习惯,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价值。被盗掘8件文物均为一般文物,价格总计1560元。
2020年2月3日,刘某庆到金溪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带领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掘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古墓葬鉴定意见、文物评估等鉴定意见;3、证人吴某刚1、吴某刚2、李某林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刘某庆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刘某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庆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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