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台前县新区实验学校门口将被害人韩某放置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车篓内的华为P30 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1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盗窃手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