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430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乡**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4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和2019年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冯某某二人系**修工人,2018年3月18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刘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2号厅二楼购买了一块防水篷布,而后二人到金发地市场2号厅一楼购买螺丝等**修材料,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在金发地市场2号厅一楼华顺五金机电摊位盗窃一电缆线轴藏在刚刚购买的防水篷布下带出市场,二人将偷来的电缆线轴放到车内后,冯某某将防水篷布搭在手上再次回到市场内,在购买完所需**修材料经过华顺五金机电摊位时,冯某某又在此摊位盗窃一电锤藏在防水篷布下,二人将偷来的电锤放到车内后回到金发地市场2号厅继续行窃,冯某某在金发地市场2号厅AF1-3-2号摊位假装与老板谈价钱,刘某某趁机在此摊位盗窃一电动扳手,而后二人将偷来的电动扳手放到车内,冯某某独自一人下车将防水篷布搭在胳膊上进到金发地市场2号厅,在AF1-2-19-20号摊位上趁摊主不备盗窃一电焊机放到车内,而后二人逃离现场。经被害人张涛,戴某某,陆某某提供的购货凭证,刘某某、冯某某二人盗窃物品价值共计323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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