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9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至3月12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北门快递陈列架处,三次窃取被害人贺某某(女,25岁,甘肃省人)、王某某(女,24岁,山东省人)、魏某某(女,32岁,云南省人)衣物、面膜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65元),后被抓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已退赔被害人,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