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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里**栋**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8 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金顶阳光小区乐涛超市收银台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钱包偷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400元及本人医保卡一张及银行卡等物,后被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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