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51954********,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大安市**路**托老所。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19日被大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9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5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8日9时30分许,王某某和刘某某在**镇红绿灯路口北侧信用社门前道西的位置用“掉包”的方式盗走梁某某面值100元人民币25张,面值50元人民币2张,面值10元和20元人民币若干张,总共267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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