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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8********,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现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家中下楼时,记起曾在本单元302室门口捡到的一串钥匙,决定进入302室盗取物品。刘某某利用捡到的钥匙进入302室后因屋主余某某开门回家,刘某某逃离302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未遂),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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