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8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6时05分许,在寿光市**广场**楼大玩家投篮机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趁陈某某、崔某某玩游戏之际,将崔明月放在手底下的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151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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