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乡**街**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2时15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街**路**球吧店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李某某经过预谋将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存放在店内的两支台球杆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台球杆价值人民币共计2524元。2020年1月14日,刘某某、李某某的近亲属与马某甲、马某乙达成和解协议,马某甲、马某乙对刘某某、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赔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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