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85********, 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嘉鱼县,住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3日至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多次在蒙华铁路26标段项目经理部二工区盗窃废旧铁质模板共计1.72吨,销赃给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一废品回收店老板熊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860元。上述被盗废旧铁质模板已发还给蒙华铁路26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9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到柳林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并取得了蒙华铁路26标段项目经理部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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