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2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7日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老家来珠海入住吉大景园路**大厦**楼**青年旅社**房。2019年10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趁住在隔壁的被害人吴某某外出房间无人之机,在其单肩包里偷走1200元美金和一张信用卡,随后持信用卡在澳门消费了六笔,分别是1648元、254元、1500元、218元、138. 6元、515元,1200元美金则在澳门兑换成澳门币挥霍。同年 11月14日早上七八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趁住在**青年旅社**房的一名北京男子闫某某和一名外国人** CORY **都不在,打开被害人闫某某的一个双肩包,偷走包内的60000日元、5000元台币、200元港币、500元泰铢及一张银行卡。大约9时许,其又打开被害人** CORY **的一个双肩包,偷走11000日元、港币200元和两张银行卡,得手后通过国外的网站在网上购买了 1314元人民币的游戏币。2019年11月1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青年旅社被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行李中搜出被盗的美元、日元、港币、泰铢和银行卡等财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刘某某涉嫌盗窃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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