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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库尔勒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湖北**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现住址:库尔勒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库尔勒市**广场**小区**成人用品自动售卖机处,使用手机扫描该售货机二维码购买一盒标价为25元安全套时,临时改变主意,在售货机上操作取消原购买选项后重新选定标价为158元的DMM美人鱼振动棒,并使用手机支付之前已扫码金额25元,振动棒就掉落出来。刘某甲发现自动售卖机的漏洞后便使用该方法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库尔勒市**路**房**处,以20元的价格将标价为528元雷霆梦想女神飞机杯盗走;以15元的价格将标价为458元的雷霆A380活塞飞机杯盗走。经鉴定:该1个雷霆梦想女神飞机杯的价格为260元;1个雷霆A380活塞飞机杯(发声款)的价格为18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2019年8月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库尔勒市朝阳路**房**处,以15元的价格将标价为128元的外用雷神延时喷剂盗走。经鉴定:该延时喷剂的价格为2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3.2019年8月6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库尔时勒市**广场**小区**成人用品自动售卖机处,以15元的价格将标价为268元的久兴撸撸杯初夜飞机杯盗走。经鉴定:该飞机杯的价格为12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4.2019年8月6日2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来到库尔勒市**路**房**处,以15元的价格将标价为135元一盒Sagami超薄安全套(5只装)盗走。经鉴定:该盒安全套的价格为6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5.2019年8月8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来到库尔勒市**路**房**处,以15元的价格将标价为135元一盒Sagami超薄安全套(5只装)盗走。经鉴定:该盒安全套的价格为6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刘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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