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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1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中午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亲戚等人一块到泌阳县花园办事处大润发超市购物后在超市出口处购买奶茶时,看见谭某遗忘在吧台上的一部华为P30pro手机,刘某某趁人不注意,秘密盗走该手机,并对该部手机进行刷机使用。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797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刘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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