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200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住耒阳市**街道**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耒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加高考后一直在家待业,因父亲吵架后一气之下就搬出家在外租房独自居住。由于刘某某没有经济来源,就萌生去偷钱的想法。刘某某认为耒阳市**学校是一个封闭管理的学校,学生应该都带了钱,由于刘某某没有去过**学校,就通过同学徐某某了解**学校的有关情况,徐某某没有想到刘某某会是来**学校偷东西,就将学校的有关情况都告诉了刘某某。
2020年8月11日17时许,刘某某从**学校西门进入到该校内摸情况,当日19时许再次潜入到**学校高三年级教学楼对面的初中部教学楼内,23时许,刘某某看到高中部的学生下晚自习后离开了教室,就悄悄走过去。先走到高中部三楼,推开一间教室的门进入教室。在教室里,刘某某将教室内的书包都搜了一遍,只有书包里有钱,就将钱盗走。当晚刘某某共在**学校的教室里偷到9720元钱。刘某某将盗来的9720元钱,一部分用于上网、日常开支,剩下的6133.12元存在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里。
2020年8月13日22时许,刘某某再次潜入到**学校欲实施盗窃被发现,后耒阳市公安局三架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将刘某某传唤到派出所。
案发后,刘某某及其亲属已将9720元涉案款全部退还给了学生。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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