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修表,户籍所在地邹平市**街道**村**号,住邹平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邹平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5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在邹平市某医院附近盗窃一辆黑色雅迪牌极光2.0型号电动车。经邹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7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7日,邹平市公安局将涉案黑色雅迪牌极光2.0型号电动车一辆发还失主房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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