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4********,小学三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19时许,刘某某驾驶陕******灰色黄海牌皮卡车来到向阳镇**村,同孙某甲在阳坡(小地名)孙某乙家空地上发现黄某某代紫阳县联通公司保管的一卷光缆线,刘某某让孙某甲帮忙将光缆线搬运上皮卡车盗走,并用篷布遮盖。后刘某某发现黄某某报警后主动与黄某某联系并承诺支付费用,并将光缆运回**镇**村自家养殖场内,次日13时被向阳派出所民警查获,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紫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光缆价格为2309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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