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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9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家住赫章县******组。因盗窃于2020年11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同一事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一同入住义乌市**街道**路**号**酒店**房间。同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酒店房间内的华为P40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33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义乌市**街道**网吧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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