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至6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大街47号1号物美超市内,多次盗窃方便面、饮料等商品,共价值人民币250.77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查获,赃物部分起获。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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