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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工商银行大兴支行**,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19时许,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先后三次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有限公司**店内,使用自助收银台结账时,通过对商品扫码后再删除或故意漏扫的方式,盗窃超市内商品,后被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被害单位**有限公司进行了赔偿。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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