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1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庄**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于2020年2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广场**层**超市内,在自助结账时采取对部分商品不扫码的方式,多次窃取该超市猪肉、酸奶等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00余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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