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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70********,文盲,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华亭市石堡子前进小区8号楼楼下,盗走张某某的信远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4月6日将被盗的三轮电动车还给张某某。经华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轮电动车价值3545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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