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中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乘邻居胥某甲(男,58岁,本案被害人)家人不备,盗走胥某甲妻子汪某某放在二楼的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当天已追回)。
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乘邻居胥某甲外出未关门之机,盗走胥某甲放在二楼黑色皮质钱包里的现金1970元(当晚已追回)。
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采取乘人不备或用砖头砸碎窗户玻璃的方式进入邻居胥某乙(男,68岁,本案被害人)家,共计盗走胥某乙家现金人民币1860元。
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乘邻居胥某丙(男,84岁,本案被害人)家人不备,进入胥某丙家二次,共计盗走胥某丙家一部直板智能手机(当晚已追回),人民币1000元。
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邻居胥某丙夫妇卧室内,盗走胥某丙放在卧室装玉米的柜子内现金500元。胥某丙夫妇怀疑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所为,遂找到该村村支书刘某国协调处理后报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人已将赃款全部归还。
2019年9月16日11时许,射洪市公安局洋溪派出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中将其挡获。
2019年10月9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9月份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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