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多次到邻水县鼎屏镇宁安巷12号中国体育彩票门市内趁店员不注意时,盗走面值5元、10元、20元不等的顶呱刮彩票后到其他彩票店兑奖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该店盗得顶呱刮彩票后,次日拿到邻水县体育场对面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兑得现金40余元。
2.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该店盗得顶呱刮彩票后,于2020年5月30日拿到邻水县体育场对面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兑得现金60余元。
3.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该店盗得顶呱刮彩票后,当日便拿到邻水县体育场对面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兑得现金50余元。
4.2020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该店盗得顶呱刮彩票后,当日便拿到邻水县体育场对面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兑得现金300余元。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该店盗得顶呱刮彩票后,于2020年6月13日拿到邻水县体育场对面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兑得现金230余元,拿到邻水县国税局旁边的体育彩票店兑得现金100余元。
6.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该店盗得顶呱刮彩票后,于2020年6月17日拿到邻水县体育场对面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兑得现金7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邻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如实供述了盗窃彩票的犯罪事实。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了和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自首,无犯罪前科,和解后赔偿并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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